條文內容
§47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48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49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 行政罰鍰分為兩個層級,較重的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較輕的罰鍰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較重的層級為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者,較輕的罰鍰為處罰未盡告知義務
2 行政責任(限非公務機關)之構成要件:
2.1 §47條規定:
2.1.1 無正當理由蒐集特種資料(§6-1)
2.1.2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違背規定(§19)
2.1.3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違背規定(§20-1)
2.1.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而違反(§21)
2.2 §48條規定:
2.2.1 向當事人或非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8, §9)
2.2.2 拒絕、遲延當事人查閱、副本給予、更正、補充之請求(§10, §11, §13)
2.2.3 個資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未通知當事人(§12)
2.2.4 個資於蒐集目的外之利用,經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而繼續(§20-2)
2.2.5 個資於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未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機會(§20-3)
2.2.6 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27-1)或未依(§27-2)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2.3 §49條規定:
2.3.1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檢查或處份非公務機關(§22-4)
3 罰則:
3.1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47)
3.2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48)
3.3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49)